热作学院

云南农业大学热带作物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办法(试行)

2018年04月19日 10:56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我院开放办学,提高学院国际化程度,为鼓励和支持我院学生到国(境)外学习交流,规范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云南农业大学学生校际交流项目出国(境)学习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国家公派留学项目学生;由我院按校际交流与院校交流合作协议约定,派出交流学习一年及以上的在校普通本专科生;我院与国(境)外院校间开展的课程与学分互认项目派出的学生;我院与国(境)外院校或机构间合作开展短期交流项目学生(交流时间为三个月以内)。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科研信息与社会服务科(以下简称科研科)负责学生出国(境)工作的校内协调和对外联络工作,包括与国(境)外院校联系和宣传、协调;指导学生办理出国(境)手续;进行各类学生出国(境)情况统计等。

第四条 各系部负责学生宣传动员;对学生进行初选;及学生赴国(境)外后的毕业设计指导和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学生在外学习期间与学校的联络;负责为出国(境)学生党员保留党籍的相关手续。

第五条 教务科负责各类长短期出国(境)学生的学籍管理;学生在国(境)外大学的课程的学分和成绩认定;以及负责为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办理毕业证等。

第六条 财资科负责审核出国(境)学生的缴费情况;学生科负责为出国(境)学生的校内奖助学金管理等。

 

第三章 学生出国(境)的申请、选拨和出国(境)手续办理

第七条 申请者的基本条件即学院在籍的全日制统招学生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可以提出申请:

1.在校注册学习一年以上的学生;

2.外语能力(对象国语言或英语)优良,并符合前往学校的入学要求;

3.学业优良;

4.身体健康,能圆满完成出国(境)学习任务;

5.具有在国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已交清学院的各项应缴费用;

6.爱国爱校,品德优良,遵纪守法。  

第八条 学生申请出国(境)学习交流,需要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1.云南农业大学热带作物学院学生出国(境)申请表;

2.云南农业大学热带作物学院学习期间成绩单(需经系部审核盖章);

3.健康证;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6.家长同意书;

7.其它国外合作院校所需文件。

第九条 选拔

1.选拔 由科研科统一发布学生出国留学报名通知,并由各系部受理学生报名申请并进行审核,最后汇总到科研科报主管领导批准;

2.公示  选拔结果由科研科进行公示,并将学生名单送交相关系部、教务科、学生科和财务科备案;

3.审核 由科研科将学生的相关信息材料邮寄给国(境)外合作院校机构进行审核;

4.录取 国(境)外合作院校审核学生材料,对符合条件者寄发录取通知书或邀请函回学院科研科。

第十条 学生出国(境)手续办理

1.通过学院审核的学生由科研科的指导下,及时前往本人户籍所在地申办因私出国(境)证件(护照);

2.学生提交本管理办法所列申请材料,其中学生出国(境)申请表须经系部、教务科审定后,提交分管领导签字。学生、学生家长及学院签署《云南农业大学热带作物学院国际合作交流项目学生赴境外院校留学协议》三方协议书。

3.在取得国(境)外交流学校的入学通知或邀请函后,科研科负责协调管理和对外联络,并协助学生办理目的国签证。

4.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一年及以上的,离校前需办理离校手续;短期交流项目学生,办理退宿手续。

5.学生获取学习交流目的国签证后,科研科负责与国(境)外院校机构联系落实接机、生活、入学等工作,并协调学生赴目的国行程。

 

第四章管理

第十一条 学分认定

1.学生在我院学习期间所修科目成绩单,必须经各系部及教务科审核予以承认。

2.学生提交由系部及教务科审核过的成绩单至科研科,由科研科负责翻译、学分换算等工作,并转交至学生出国(境)学习院校。

3.短期出国(境)交流项目学生其出国进修时间将记入修业年限,学生出国(境)交流期间所修科目的学分,经各系部及教务科的审核予以承认,学分换算标准依据《云南农业大学学生校际交流项目出国(境)学习管理规定》执行。

4.出国(境)交流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未完成我校必修课程规定学分,返校完成相应课程学分方可取得我院毕业证。

第十二条 学籍管理

1.科研科将出国(境)交流学生名单送交各系部、教务科备案后,学籍管理由教务科和各系部负责。

2.出国(境)学习交流项目学生其出国进修时间将记入修业年限,但达到规定修业年限且获取毕业证,不管学生是否已经完成国(境)外学习计划,我院将不再保留学生学籍。

第十三条 毕业证

出国(境)交流学生在修业年限内,获得我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包括经认可转换的),且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准予毕业,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四条 费用

1.属于对方收费的交流项目,交流期间所有相关费用由交流学生直接交给国(境)外就读学校 

2.属于互免学费的交流项目,学生按我校收费标准缴纳我院学费

3.学生在国(境)外学习、进修结束后,提交境外大学出具的有效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成绩优秀者可获取学院一定的奖学金资助。

4.交流学生必须购买境外保险,且保险费用由个人担。学校不负担交流学生在(境)外学习期间意外伤害疾病导致的费用和损失,如因未遵守相关规定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交流学生自

第十五条 其它

1.派出学生到达驻地后,应于一周内将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书面通知学校科研科和所在系部,与学院保持联系。

2.交流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经常向原就读系部汇报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遵守我国及留学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努力学习专业知识;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人身安全,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关系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大事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3.短期交流项目学生返校后,应于一个周内向所在系部报到,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系部和科研科。   

第十六条 违约管理

除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且附具体证明材料外,所有被国(境)外院校录取学生均允许随意退学或提前回国。如因特殊情况学生中途放弃交流学习,须事先向双方院校提出申请,经批准且办理国(境)外院校的退学手续后方可回国,如仍在修业年限内,学生必须及时回校办理复学手续,且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云南农业大学热带作物学院

2017年9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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