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修订)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坚持依靠和发动群众,鼓励群众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的奖励。
第三条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包括:
(一)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活动的;
(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的;
(三)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五)购买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杀伤性器具以及其他准备行为的;
(六)组织、运送、引带涉恐人员偷越国(边)境或转移藏匿,包庇、窝藏、帮助暴力恐怖人员等相关情况;
(七)其他涉嫌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的线索;
第四条群众发现或知悉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应当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拨打“110”或公安机关公开的其他报警电话;
(二)手机用户发送短信至“12110”举报;
(三)通过信件向公安机关举报;
(四)到公安机关或向执勤民警当面举报;
(五)通过其他有效方式举报。
第五条对举报查证属实的涉恐可疑人员信息及暴力恐怖犯罪线索,根据其为侦破或防范暴力恐怖案件、抓捕暴力恐怖犯罪分子等发挥的实际作用和效果,给予举报人物质奖励,发放相应的奖金:
(一)提供涉恐可疑人员活动行迹及相关信息,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按人数实施奖励,每查证1人奖励500元至2000元;
(二)举报涉恐可疑人员住宿、驾车、租车、购买长途汽车票、乘坐各类交通工具及出入网吧、洗浴和娱乐场所、旅游景点等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按人数实施奖励,每查证1人奖励5000元;
(三)举报涉恐可疑人员街面游荡、持他人证件或假证件住宿、租房及上网或多次出入人员密集场所、重点防范目标周围,购买管制器具、违禁物品或携带可疑物品的,按人数实施奖励,每查证1人奖励5000至2万元;
(四)一次性举报多条涉恐线索或果断制止正在实施的暴力恐怖活动,奖励10万元至30万元;
(五)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直接破获恐怖案件或查获恐怖活动窝点并抓获恐怖活动人员的,奖励30万元至50万元;
(六)举报线索发挥特别重大作用的,奖励50万元至100万元。
第六条群众举报涉恐可疑人员线索应当及时予以评定并奖励。评定由负责办理该线索的公安机关提出评定意见,由各州(市)公安局审定后,报省公安厅反恐部门发放奖金。
第七条群众举报的涉恐可疑人员、案(事)件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公安机关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未接到通知的,即为该线索未获采用,不予奖励;因涉恐线索处置属涉密内容,不受理举报人对所举报线索核实情况的咨询。
第八条举报可以公开或匿名方式进行。为便于查证和奖励,鼓励实名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匿名举报无法核实真实身份或者无法联系举报人的,不列入奖励范围。举报人故意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群众举报线索系公安机关已掌握核实或正在侦查的线索,以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司法行政等公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的线索,不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举报人的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严格保护。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举报人无法到现场领取奖金的,可以说明情况并提供指定银行账号,各州(市)公安局审核后,由省公安厅反恐部门汇至举报人指定账户。
第十条本办法由云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4年6月4日云南省公安厅施行的《群众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