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作学院

关于印发《云南农业大学热带作物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8年04月10日 08:30  点击:[]

 

云南农业大学热带作物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学生社团的育人功能,规范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促进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特依照学校《云南农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办法(修订)》校团发〔201710号文并结合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云南农业大学热带作物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要求,在学院团委注册成立的学生社团,其他学生组织管理应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评估和注销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学生社团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学生社团代表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的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学生社团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成员,学生社团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 学生社团名称使用应遵循如下规范:

(一)学生社团官方名称(须冠名“云南农业大学热带作物学院XX社团”、“云南农业大学热带作物学院XX协会”,同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不违背校园文明风尚),经学院团委审核批准后方得使用;

(二)学生社团官方名称应在校内具有唯一性,与社团宗旨相符,不得使用有明显歧义特殊指向性的名称;

(三)学生社团使用的会服、徽标、旗帜、纪念品等均须采用官方形式;

(四)学生社团组织参与正式活动或公开宣传、对外联络合作时须使用全称。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社团的成立申请将不予通过:

(一)学生社团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社团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三)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校纪校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条 学生社团必须有固定的业务指导部门,学术科技类社团需由学科专业直接对口的部门(专业、教研室、课程组)担任业务指导部门,不可随意调换;与学院相关职能部门业务工作相对应的社团,由该职能部门担任业务指导部门;其他类型社团业务指导部门由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所在系担任业务指导部门。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对学生社团的日常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七条 申请成立新的学生社团,按要求向业务指导部门递交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审批同意后交院团委审核。初审材料包括:

(一)学生社团筹备申请书;

(二)学生社团章程草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名称类别;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财务管理经费使用原则;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程序;由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三)学生社团业务指导部门审批意见(加盖公章);

(四)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简历及签名。

第八条 社团试运行期为一年,期间可以正常开展活动,但不允许学生社团换届,试运行期结束后,学生社团可申请参加终审答辩会,答辩结果一般分为予以通过、不予通过和延长试运行一年,答辩通过并经公示后,试运行学生社团成为正式注册学生社团。

第九条 试运行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正式成立:

(一)违反国家和学校主管单位相关规定;

(二)不接受学院相关部门或学生社团联合会监督管理与指导;

(三)学生社团成员擅自以社团名义进行不正当活动;

(四)背弃学生社团宗旨,实际活动与社团活动范围不符;

(五)内部运转失常,如出现资金明显不足,财务制度混乱等;

(六)工作业绩不佳、未来发展不明确等可适当延长试运行期,试运行期最多不超过两年,两年内未能通过答辩,三年内不予申请成立社团;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与社团章程的情况。

第十条 学生社团应在每年5月统一完成上一年度综合评估,由学生社团向业务指导部门提交报告初审后,再向学院团委提交综合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社团规模成员构成、组织建设、年度工作、指导教师情况、业务指导部门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情况等。综合评估未通过者,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社团或无故逾期不参加年审的学生社团将被视为自动注销。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经院团委批准并备案后,可配备和使用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若学生社团注销,现有印章须报备并销毁。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做出强制注销的处罚措施:

(一)学生社团在注册时弄虚作假,骗取注册的,或者注册后3个月未开展活动的;

(二)违反本管理办法及有关学校、学院规定,一学年内受到3次警告、2次严重警告或责令限期整改期满后仍无显著改善的;

(三)盗用挂靠部门或其它组织名义,引起严重后果的;

(四)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会或者对分会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学校规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经院团委同意后,可申请注销。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全院学生社团工作,把加强和改进学生社团工作作为学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院整体工作。

第十五条 学院团委履行全院学生社团工作的主要管理职能,深化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改革创新,提高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工作质量和管理效率,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注册年审注销等日常工作;

(二)组织召开学生社团委员会会议;

(三)负责对学生社团联合会指导学生社团的组织建设、活动管理、日常事务等工作进行评估和监督;

(四)审核拨付学生社团主要活动经费;

(五)组织开展学生社团业务指导教师的考核评优工作;

(六)组织开展学生社团干部培养及业务指导教师的培训工作;

(七)承担全院学生社团整体性活动平台搭建对外宣传等工作。

第十六条 学院团委设置学生社团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社团成立奖惩和注销等重要议题进行审议,学生社团委员会是根据社团管理工作需要成立的临时性咨议机构,主要成员由院团委等学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业务指导教师代表、相关领域专家、学生会代表、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有关人员组成;涉及学生社团成立、变更、注销、奖惩、考核以及申诉等重要事项,院团委可组织学生社团委员会审议后,作出决定;学生社团对成立变更注销奖惩考核事项有异议的,可向院团委申请复核一次,复核决定为终局裁定。学生社团委员会议事规则由院团委另行制定。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干部主要指学生社团部长级(包括副部长)以上学生干部;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指学生社团会长级(包括副会长)干部;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应通过社团全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选举后经院团委批准并公示。

(一)学生社团干部要求学业成绩优异,主要负责人任期一年,部门干部同一岗位不得连任;

(二)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学生社团干部;

(三)受过学校处分的学生不得担任学生社团干部。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应建立“四有”规范意识,做事有依据、有流程、有记录、有效率,服从学校和学院(部门)管理,做好会议及大事记,做好年鉴存档工作,接受期末抽查。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业务指导教师主要是指具有与学生社团业务相关知识及相关实践经验,由学院(部门)聘请负责指导学生社团开展各类工作保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我院教职工。设立固定的业务指导教师是学生社团规范化建设的必备条件。学生社团业务指导教师的基本要求:

(一)指导教师必须是我院在职教职工;

(二)指导教师经学生社团联合会聘任,任期至少一年,可续聘;

(三)指导教师如因客观情况未能任满一个聘期,经社团联合会审核同意更换后,报学院团委备案。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必须爱国守法,敬业爱生,维护国家和学校声誉。未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不得聘请校外人员担任学生社团顾问如有特殊情况,须按程序报批。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前须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团委审批,个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各类活动具体报批流程为:

(一)学生社团日常一般常规性活动,如社团内部培训、比赛等,由社团联合会审批;

(二)学生社团参加校外(含境外)活动邀请校外(含境外)人员参加或与校外(含境外)单位合作开展活动,由团委审批;

(三)多社团联合举办活动,由牵头学生社团报学生社团联合会、团委逐级审批;

(四)学生社团承办学院大型活动,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学院团委逐级审批。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开展宣传活动及使用活动场地时须服从学院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须定期对学生社团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其安全意识,特别是学生社团举办体育赛事或外出活动时。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在举办活动时,须做好财产人身安全防范措施,制定风险预案及进行活动前的专项安全教育涉及用电用水等操作,须提前上报并遵守学院相关使用规定。

第六章 财务监管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成员中分配,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收取会费,如收取会费,须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收费标准,经社团内部民主决策及学生社团联合会初审,报学院团委审核后进行公示,并写入社团章程,学生社团应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每学期向全体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活动经费须严格遵守国家、学校、学院和学生社团联合会的财务制度和规定,如接受社会赞助(资金)须进入学校相应财务账号,方可开展工作,严禁以权谋私,滥用社团经费。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财产由社团集体所有,社团注销时,其财产由学生社团联合会根据社团章程进行处理并报学院团委备案。

第七章 奖惩考核评优

第二十八条 学院团委和学生社团联合会每学期对社团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做全方位的调研,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估,在学年总结中评出优秀社团、合格社团和不合格社团。对优秀社团及其负责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和骨干人员纳入团学干部体系,在推优评奖和综合测评等方面根据其从事社团工作的业绩给予加分和奖励。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有违纪违规现象,可根据情节轻重做出下列处罚措施: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责令停止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一个月三个月一学期一年的处罚;

(四)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一个月三个月一学期一年的处罚;

(五)责令限期换届;

(六)强制注销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活动开展需遵守相关规定,服从学院团委和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管理与监督,出现如下情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中止活动,按照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罚:

(一)未经学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同意,私自开展活动的;

(二)活动开展未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的;

(三)实际开展活动与申请不符,或隐瞒部分细节的;

(四)以本社团名义为其他组织开展活动,且未在学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备案的;

(五)活动申请过程中,所提供信息虚假或刻意隐瞒的;

(六)活动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的;

(七)所开展活动受到有关部门或师生投诉的。

第三十二条 对于多次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的学生社团,将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若学生社团受到1次警告,将限期停止活动;

(二)若学生社团受到2次警告或1次严重警告,将限期整改或换届;

(三)若学生社团受到3次警告或2次严重警告,将强制注销。

第三十三条 对受到处罚的学生社团的相关责任人员,学院团委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校纪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在社团经费使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或在开展社团活动过程中违反学院相关管理规定的社团成员,学院团委有权撤销其职务或社团成员资格,并追究其相应责任,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校纪处分。

第八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学生社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上一页 [1] [2]

上一条:关于杨艺秋等13位学院第十四届学生会委员任职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选举热带作物学院第十四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通知

关闭

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倚象镇帝泊洱大道中段        邮编:665099    

联系电话:0879-3055977  招生电话:0879-3055339  就业电话:0879-3028687

Copyright 2022.College of Tropical Crops. All rights reserved.